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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媒体与网络的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新闻日益见诸报端。从教师陈有海性侵女学生到海南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从云南大关官员奸淫女童再到杰瑞集团副总裁涉嫌长期性侵养女,这一件件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不仅给受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在社会中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为其健康、安全的成长提供有力的保护。我国现行的刑法为规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设立了一些列罪名,如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但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新型性侵害未成年人方式不断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使得刑法日益暴露出自身的弊端。为了竭力减少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在我国性教育几乎缺失的背景下,我国刑法更应尽快通过立法修正来摆脱自身的滞后性以着力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性权利。笔者认为,从未成年人性犯罪预防层面来说,性教育问题绝对不应忽视,公众呼声较高的性犯罪人信息公示与化学阉割制度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本文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角度出发,仅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预防现状及其完善进行阐述与分析,关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事立法保护暂不讨论。

一、性权利的界定

性权利理念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随着人类物质文明逐渐丰富,人类的追求不再是单纯的物质享受而是更高境界的精神需求。这个时期,西方社会相继爆发了影响深远的“性革命”运动,他们反对社会对性权利的压制,不满足传统的生活观念,提倡并主张性自由。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大会(14th?World?Congress?of?Sexology)。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of?Sexual?Rights),《性权宣言》中列举了11项基本性权利,并较为详细的对其进行了解释。由于我国较为保守的立法思想,法律表述上也稍显含蓄,关于性权利的阐述暂为空白缺失的状态,这也导致我国理论界众说纷纭。在当代性权利的问题上,我国学者一般有两种观点:性自主权与性利益说的观点。持前种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性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关于性的和涉及性的一切权利,有人认为性权利指的是人们发起、从事、享有和表达自己性活动的独立自主的权利。而持性利益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性权利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权利,也是一种社会行为,涉及道德和法律,并不仅仅是个人的意愿和行为。笔者认为,无论行使何种权利都不能妨碍他人的正当利益,也不应对社会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性利益说更加符合我国人伦情理。而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性权利,我国学界上同样具有有争议。一般认为,性权利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性权利还没有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一种具体人格权,并且公民性行为能力的划分没有像我国民事行为能力一样进行明确的年龄划分,但是从民法意义上看,当未成年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者不仅在身体和健康上受到损失,更由于其人格尊严被肆意践踏而在精神上也饱受痛苦,因此,性权利应是一种集物质性和精神性于一体的人格权。并且,通过对刑法法条梳理可以得知:14周岁以下为无性行为能力人,因为性行为一旦发生,无论对方自愿与否,均构成犯罪;14周岁以上为完全性行为能力人,在不违反自愿原则情况下法律一般不予以规制。因此,性权利能力与性行为能力应该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类似,拥有性权利能力的人并不当然的具有性行为能力,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将“可能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这样一来,从《性权宣言》上所列举的11项性权利来看,未成年人性权利主要表现为性完整与身体安全权以及性私权、全面性教育权和性保健权等内容。而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主要任务则是事前防止其性权利遭受侵害、事后积极惩治侵害人并尽量弥补性侵害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两个内容。

二、性侵害犯罪预防现状

(1)儿童性教育缺失年3月,一位家长通过网络称,学校通过“读书漂流”活动,发给正在读二年级的女儿一本性教育读本,书本出现了部分过于直白的词汇,包括“阴茎”、“阴道”等男女生殖器名称。这套由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编写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系列教材被家长质疑“大尺度”、“不健康”。最终,这套教材被收回,暂停使用。不得不说的是,相较国外绝大多数国家而言,我国的性教育发展过于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性教育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性教育本身欠缺经验和专业性。年6月,一本名为《高中生科学性教育》的教材在新浪微博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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